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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12月1日起施行!梅州印发《梅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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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我市印发《梅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针对校车使用许可、驾驶人资质、通行安全等关键环节作出系统性规范,旨在通过制度化建设筑牢校园交通安全防线,加强本市校车安全管理,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及幼儿的人身安全。《办法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《办法》明确,本市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活动,适用本《办法》。本《办法》所称校车,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,用于接送学龄前幼儿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。

在准入管理方面,《办法》细化了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与条件。申请人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、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证件、包含行驶线路和开行时间以及停靠站点在内的运行方案等7类材料,市、县(市、区)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。经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,市、县(市、区)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,并自受理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,分别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。申请人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,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校车标牌,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。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、机动车所有人、驾驶人、行驶线路、开行时间、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等事项。

通行安全与日常监管成为《办法》的重点内容。《办法》提出,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,禁止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驾驶校车。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。学校、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,对校车运行进行实时监管,该监控平台应当与全市的监控平台互联互通。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、省、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,配备安全管理人员,加强校车安全维护;每学期对校车驾驶人、随车照管人员进行不少于3次的安全教育,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、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,保障学生、幼儿乘坐校车安全。

《办法》明确,教育、公安、交通管理、交通运输、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、省、市的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,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、工作会商和定期联合抽查机制,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、举报网络平台,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,并在接到举报后10日内依法处理。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,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。

(来源:梅州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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